• 2009-11-15

    投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吗? -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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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吗?

    偶见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投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参考用书”(2005年版)《保险基础知识》P54: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岁或16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没有精神疾病。笔者认为,如此认识是对《民法通则》的误读。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对投保人有特殊要求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投保人主体资格。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投保人并且具有部分签约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分别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民法通则》63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否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成为投保人,继而否定该情形下保险合同效力,是错误的。

    1)较大金额的保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投保人,径行订立保险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要求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认可后,保险合同即为有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下,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4)较小金额的保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认可,作为投保人径行订立保险合同,无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如:未成年人乘坐客车,购票时投保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抵达后,法定代理人不得以拒绝追认为由索回保险费。金额大小是一个事实问题,得由法庭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投保人但不具亲自签约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13条第1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可见,《民法通则》所否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亲为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自身不具有签约能力,但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参与到一定的保险法律关系之中而成为投保人。

    三、以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据此: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自行投保死亡保险,法定代理人亦不得代理其投保死亡保险;

    2)包括监护人在内的任何人亦不得以投保人身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亦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可以成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

    3)父母得以投保人身份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成为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的惟一途径。

    4)包括监护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投保人身份以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

    5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要投保死亡保险,须以自己为投保人。

    偶见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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